2007年1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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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纳“律师费”贷款人状告银行
李京华

  借贷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按揭律师费”是否合理,一直是饱受争议的话题。近日,北京的唐女士认为“按揭律师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某银行告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条款,并要银行双倍返还自己已缴纳的“律师费”760元。
  据了解,2006年3月,因需要买房,唐女士向某银行申请了个人购房担保,欲借款15万元。随后,银行通知她需找银行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唐女士向银行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提交了还贷能力证明等文件,并交纳380元的律师服务费,随后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
  据唐女士说,自己在购房及贷款的过程中,从未享受过银行指定律师所提供的任何法律帮助,即便在自己交纳律师服务费后,该指定律师也未曾按照规定向她出具正式发票。唐女士认为,银行要求自己必须向指定律师提交审查文件并支付律师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
  唐女士说:“该律师的存在旨在为银行审查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贷能力,帮助银行规避风险,收入的获取完全依赖于银行与其之间的良好关系,不可能为借款人的利益提供服务。”
  唐女士认为,银行要求自己向指定“律师”提交文件并交纳律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应对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唐女士起诉到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